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能够充分的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优势,但由于交易方式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而存在潜在风险,易发生风险外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慢慢的变成了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形式上经历了一段演化过程:最早出现的是银行控股,但目前以纯粹型的金控公司为主。也就是金控公司作为母公司,自身正常情况下不会承担具体的金融业务,仅负责股权的运作和重大资产的投资运作。我国金控公司的运作模式与美国比较相似,因此在关联交易监管上能够直接进行借鉴。
美国《联邦储备法》第二十三条A款对金融控股公司内有关银行的关联交易类型做出了规定:基于限制与关系企业交易的目的,会员银行与任何人的交易,如交易所得为关系企业所得,或移转给关系企业,则均应视为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与关系企业间的交易。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法律上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在部分陈述中提到了关联交易,但并未对其进行明确且具体的界定,其实是参照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金融防火墙制度。防火墙是指以减少金融控股企业内部各个机构间金融风险的蔓延及传递为目的,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措施的统称。美国监管当局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一定要设立防火墙,其目的是为了阻断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非公开信息交流,以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竞争,相应制度规范以美国《联邦储备法》第二十三A条与第二十三B条为主。其中,A条明确了法规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和限制内容,主要是对关联交易的金额进行了限制,包括总额和每个单独关联子公司的交易额。B条则规定关联交易条件不能优于非关联交易,即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原则进行,同时和非关联交易一样接受银行的审查和备案。
(二)“伞形”监督管理模式。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模式为“伞形”:美联储(FRB)作为“伞尖”,履行综合监管的职责,是金控公司全面监管的主要责任单位;而“伞柄”则由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管单位共同组成。具体来看,货币监理署(OCC)对金控公司控股的银行子公司履行功能性的监管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金控公司的证券子公司进行监管;而州保险监理署则监管保险子公司。同时,各州政府仍然拥有相应的监管权力,尤其是保险业。
(三)并表监管。美联储对金控公司的并表监管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整体的资本充足率(CAR)。其中,资本充足率是着重关注对象。因为只有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才能够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出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情况,帮助监督管理的机构做出正确的评估。并表监管的范围涵盖各类型金融机构子公司,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
(四)关联交易信息公开披露机制。金融控股公司须向美联储提供月度报告,内容有当月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关联交易数量、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对手方信息等。美联储会依据相关信息来评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如参考以前的月度报告信息或当期的市场交易公允价格等。
(一)缺乏专门的监督管理法规。我国目前没有专对于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法规,只在《办法》第三十六条里提到了金控公司的限制性关联交易 。在进行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时,主要是根据的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但这些法规监管视角和侧重点不同,对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例如,《公司法》中有关条例可以部分调解控制股权的人或高管人员与关联交易对手方的利益冲突,但是不能解决更复杂的外部性问题;《证券法》的规制对象则比较狭窄,仅关注上市公司等。
(二)金控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金控公司整体层面上的关联交易信息公开披露相关机制,在日常监管中主要是依靠《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监管文件等对金控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易引起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让金控公司有机可乘,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外溢。
(三)尚未建立金融防火墙标准。对于金控公司“防火墙”制度的建立标准,我国目前法律和法规并没做出明确的规定。《办法》中也只提到了防火墙和有关防火墙的部分规定,如限制高管交叉任职、关联交易限制性规定等,但没有更加具体的标准,不利于集团整体的风险防控与隔离,也给监管造成一定困难。
(一)完善相关监管法律制度。我国应在法律层面上完善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包括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的概念、性质、定价方法和监管范围等,有助于监管单位应对金融控股公司出于避税、逃避监管等目的而进行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二)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一是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要求金控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公开披露内容更加具体,更加有利于监管实施,包括关联交易金额、交易资产的质量说明等;二是完善信息公开披露频率。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组织架构较为复杂,相关关联交易又很隐蔽,因此披露相关交易信息的时间间隔也应最小化,以期尽快改善目前信息公开披露存在的问题;三是制定相应处罚机制。规定信息披露与管理不到位的法律责任,制定处罚细则,追究责任人,遏制违规披露行为。
(三)建立防火墙制度。应建立起有效的关联交易防火墙制度以防范和控制风险。尤其是应构建资金防火墙,重点对关联交易的金额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关联交易对手间的不正当融资行为。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把金控公司防火墙的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范围,同时对其防火墙执行情况做定期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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