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有采取部分保护措施,但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不到位,造成粉尘污染。
处罚情况:翔安区城管局大嶝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厦翔城管立字(2023)160号,罚款金额15000元。
违法情况:在场地内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物料,未采取封闭、覆盖、袋装等有效降尘措施。
处罚情况:翔安区城管局马巷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厦翔城管立字[2023]472号,罚款金额11000元。
第三十六条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理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会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从事可能会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从事可能会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比较有效保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会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比较有效保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