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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Tuning Fork    发布时间:2023-12-07 16:25:09

  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三安光电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无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范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以及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做出规范,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及财政部于 2021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赞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本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2021年末合伙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28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80人。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79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18,107.53万元,三安光电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2次。

  (2)45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人次,行政管理措施4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1)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彭翔,200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10年、2013年-2014年、2019年-2021年为三安光电提供审计服务,最近三年签署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为赵文凌,200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1年起为三安光电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复核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项目合伙人等相关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彭翔最近3年收(受)行政监管措施1次,未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5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50万元(含税),合计200万元(含税),上述费用总数与2020年度相同。2022年审计收费定价将依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具体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对中审众环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在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中审众环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经验,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中审众环及其项目成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审查意见:鉴于中审众环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提议公司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内部控制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及薪酬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师的具体工作量确定其报酬。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线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2021年度末各类资产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光电”)的汽车LED灯业务客户。上述单位由于资金链紧张,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与安瑞光电的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上述单位的应收账款为19,618,357.91元,该款项存在较高的坏账风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19,618,357.91元。

  除上述外,按预期信用损失率对公司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6,986,873.68元。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141,939,038.12元。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预期信用损失率对公司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1,265,302.39元。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2,080,971,311.08元。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预期信用损失率对公司应收票据计提减值准备-2,760,471.42元。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账面余额4,977,789,785.65元。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存货计提跌价准备323,705,217.30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影响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约33,484.15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约33,484.15万元。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更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经营策略,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24日上午11点30分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4月13日以电话、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方崇品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力执行。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总体评价客观、准确。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编制的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意见: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参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审计人员不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编制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意见:

  1、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参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审计人员不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保证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临2022-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光电”)、湖南三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安”)、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安”)、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三安”)、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成”)和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三安”);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为安瑞光电、湖南三安、湖北三安、厦门三安、三安集成和泉州三安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24.60亿元连带责任担保;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已分别为安瑞光电、湖南三安、湖北三安和泉州三安提供了3.50亿元、26.35亿元、8.00亿元和10.85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为厦门三安和三安集成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56.83亿元。

  公司分别与金融机构就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内容见下表: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31.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安瑞光电、湖南三安、湖北三安、厦门三安、三安集成和泉州三安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额24.60亿元,并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或《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提供的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范围。

  (一)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9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11号,注册资金6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科闯,主要经营范围:智能汽车照明系统,LED光源、LED车灯、可见光通讯产品,传感器,软件,后视镜,锁具,清洗器,汽车集成电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等。

  (二)湖南三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7日,注册地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B1栋2405房,注册资金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文必,主要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碳化硅衬底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的制造、销售、研发;电力电子技术服务;功能材料及其元器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

  (三)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6月25日,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五路18号,注册资金3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科闯,主要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等。

  (四)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08日,注册地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841-899号,注册资金3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科闯,主要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等。

  (五)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6日,注册地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304-26,注册资金1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科闯,主要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等。

  (六)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2日,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古山村莲山工业区2号,注册资金5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科闯,主要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光电科技研究、咨询、服务;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电子工业技术研究、咨询服务;超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应用产品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维修等。

  上述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没有影响上述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公司与上述金融机构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或《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3、保证范围:授权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3、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本金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范围: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3、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本金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湖南三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和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资金需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有利于生产经营开展。公司本次为上述全资子企业来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36.83亿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93%。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企业来提供担保总额为119.89亿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37%;公司为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支付国家开发基金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和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分期受让国家开发基金有限公司增资款提供了担保,担保余额为16.94亿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24日上午10点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4月13日以电话、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林志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林志强先生、任凯先生、林科闯先生、林志东先生对该项议案予以了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预计的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天津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和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2021年度进行利润分配,金额分别为1.50亿元、1.30亿元、2.50亿元,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决定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上述第二、三、四、十一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四、十六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2.82亿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79,341,308股,按此计算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47,934,130.80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4.11%。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预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2022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此议案,关联董事林志强先生、任凯先生、林科闯先生、林志东先生对该项议案予以了回避表决。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作出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确认及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各自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同意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内容和金额。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意见:公司确认及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各自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经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1年7月28日公司的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安集成和厦门三安拟与芯鑫租赁及其全资子公司芯鑫厦门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18日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主要营业范围:从事冶金、矿产、电子、商业、房地产、仓储业、特种农业及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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