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能采用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做清查、检测;(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做监督。”
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电波秩序。”第四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五)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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