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国家规则,私行设置、运用无线电台(站),或许私行占用频率,经责令不再运用后拒不不再运用,搅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导致十分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则处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行运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展开的无线电事务形成有害搅扰,不得运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四条国家对船只、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讯等触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维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发生有害搅扰的,应当当即消除有害搅扰。
第六条设置、运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办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频率占用费后收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出售应当获得类型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出售存案的,省级无线电办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办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核准证》。